近期輿論對台美軍購案多有批評,焦點常集中在「價格過高」與「交貨延遲」。若以一般企業採購(Procurement)的標準來看,這些批評不無道理:付款後未即時到貨,在財務報表上確實屬於高風險的「預付款(Prepayments)」積壓。
然而,作為一名審計人員,在評估這本帳時,我們必須先確認適用的「會計準則」與「法規架構」。台灣對美軍購主要採取「外國軍售(FMS)」模式,這並非單純的商業買賣(B2B),而是一種基於《台灣關係法》與美國《武器出口管制法》的主權代理行為(Government-to-Government)。
在這個前提下,我們必須客觀區分:哪些是我們必須「接納的法規剛性」,哪些則是我們可以透過管理手段「加強改善的財務彈性」。
一、 我們必須接納的:FMS 的「信託」本質
在 FMS 架構下,美國政府的角色並非「賣方」,而是台灣的「採購代理人」。我們匯出的款項,是存入美國聯準會的信託帳戶。
關於「霸王條款」的誤解: 許多人詬病合約中沒有「逾期罰款」。但客觀事實是,美國政府享有主權豁免,且依據美國法律,其對外承諾僅為「盡最大努力(Best Effort)」。這是所有 FMS 客戶(包括英國、日本)都必須簽署的標準條款(LOA)。 會計師觀點: 糾結於「無法對美國政府罰款」是無效的稽核意見。我們應接納這是取得美系武器的「合規成本(Compliance Cost)」。
關於「價格浮動」的現實: FMS 報價為「預估價」,結案時多退少補。這雖造成預算編列的困擾,但也意味著美國政府必須依規定審核廠商報價,某種程度上避免了軍火商對台灣漫天喊價。 會計師觀點: 這相當於聘請了一位強勢的第三方稽核(美國國防部)來監管廠商,雖失去了定價權,但獲得了「品質保證(QA)」與「履約擔保」。
二、 我們應加強改善的:資金效率與供應鏈談判
接納規則不代表被動買單。在既有框架內,台灣仍有兩大優化空間:
資金流(Cash Flow)的動態管理: 目前最大的問題是「閒置資金」。當供應鏈斷鏈(如俄烏戰爭影響)導致交貨延宕時,台灣若仍按原定進度匯款,就會形成資金浪費。 改善建議: 我方應更積極與美國國防財務會計局(DFAS)對帳。若實體進度(Milestone)未達成,應強勢要求「重訂付款期程(Re-phasing)」,暫緩後續匯款,將資金留在國內生息或做其他運用,而非讓數百億台幣躺在海外帳戶睡覺。
從「費用」轉向「資本支出」的工業合作: FMS 雖然禁止美國政府介入工業合作談判,但並未禁止台灣與「原始設備製造商(OEM)」(如洛馬、雷神)進行商業談判。 改善建議: 我們不應只滿足於「買到裝備」(這在會計上是折舊資產),而應極力爭取「維修在地化」。例如 F-16V 的維修中心就是成功案例。將軍購從單純的「國防支出(Expense)」,轉化為能提升國內航太產業技術的「資本投資(Investment)」,這才是提升財務效益的關鍵。
三、 隱形資產:地緣政治的「商譽」
最後,在資產負債表之外,有一項無法量化的「商譽(Goodwill)」。 購買美式裝備,買的不只是硬體,還有「互通性(Interoperability)」——即台灣軍隊能與美軍共享數據鏈、戰術準則與後勤體系。在台海潛在衝突中,這種「軟體連結」的價值可能遠高於硬體本身。這筆溢價,可視為支付給盟友體系的「安全會員費」。
追求「最佳可行解」而非「完美商業解」
總結來說,台灣的軍購案在商業條款上確實處於劣勢,這是國際現實。 一個負責任的「國家財務長」,不應浪費時間去抱怨無法改變的 FMS 規則,而應專注於:
精準控管付款節點,減少閒置資金。
擴大在地維修能量,回收部分投資效益。
確認戰略有效性,確保買到的東西符合現代戰場需求。
這不是一筆划算的生意,但卻是一筆必要的保險。我們的目標不是「省錢」,而是確保每一分錢都能轉化為實質的「生存機率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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